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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保管人合理之責任

財物保管人合理之責任

依據本校財產管理辦法,財產係指金額達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以上之機械儀器及設備等,其餘的為物品。在此的財物為財產與物品之統稱,物品通常是指非消耗品。

財物保管人就財物使用性質而言,可區分為專用財物保管人與公用財物保管人。所謂的專用財物係指可明確知規範該項財物歸誰使用,例如:個人使用之電腦,因其為專用所以保管人需負起完全之責任,若因保管疏失或使用不當導致財物遺失或損壞,必要時當可要求保管人負起賠償的責任。

至於其他的財物皆可歸屬於公用財物,例如:會議室、(電腦)教室內之所有設備。雖然公用財物為非個人專屬,但就財物管理而言仍需有保管人,所以通常會依(辦公室)地點、使用情形或勤務性質,指定特定人擔任保管人,此保管人可視為”形式”保管人,其性質較接近”幫忙就近看管財物”。也就是說公用財物保管人,只要善盡保管之責,其責任是遠低於專用財物保管人。但為免公用財物保管人因”感覺無責”而疏於保管工作,導致財物大量遺失或損壞,所以保管責任仍可依使用性質區分為(責任由高至低):

  1. 單位專屬之公用財物,例如:辦公室使用之財物、系上之公用筆記型電腦。雖然此財物使用性質為公用,但仍具排他性(別的單位未經同意無法使用),就某種程度而言仍有專用之性質,所以保管責任應僅低於專用財物保管人。
  2. 提供給學生或單位辦活動之公用財物,應做好”借與還”之管制與紀錄,以免財物大量遺失與損壞。
  3. 數個單位共用之公用財物,應由共用單位協商由一個單位來負起保管之責,例如:最近將依各系使用教室,分配”教師椅”(此為非消耗品)給該系主任保管,只要該系之教師於上課期間注意一下教師椅,若遺失或損壞即刻通知系主任與保管組,保管組即可認定該單位(保管人)已善盡看管責任,協助後續處理作業;相對的,若遺失或損壞已一段時間,而該系仍不聞不問,當然就沒盡到看管責任。
  4. 全校皆可使用之公用財物,應由一級單位就勤務性質、辦公地點,協商由哪一(一級)單位負責。

雖然財物之損壞與遺失是可以究責的,但是只要不是人為故意造成損壞,或應注意而未注意而造成之遺失,經保管組勘驗後,即可依規定報減財產或物品,同仁無需過度擔憂。唯若發現財物已遺失應立即通保管組,情節重大時(失竊)除通知保管組,應即通知警方處理並保留現場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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